奥本海与国际法学讲述了什么?
拉莎·弗朗西斯·劳伦斯·奥本海是德国国际法学家。在资产阶级法学领域里,奥本海的名字及其著作《国际法》几乎是人人知晓的。他的这部著作曾被誉为资产阶级国际法的精华,在1905年初版以后几经再版,广泛流行,影响很大。
1858年3月30日,奥本海生于德国莱茵河畔法兰克福的温德肯。1878~1880年间他在格廷根、柏林和海得尔堡等地学习法律。在一个短时期内他还学过哲学、医学和神学。毕业以后他曾在弗赖堡任教约7年左右,并在巴塞尔大学担任教授3年,讲授宪法和国际法。1895年他移居伦敦。
到伦教后,奥本海开始系统地研究国际公法。那时他已是一个著名的犯罪学家。伦敦大学经济学院的开设,使他有机会讲授国际公法课程。1905~1906年他的《国际法》教科书出版,闻名于世。1908年起他在剑桥大学担任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他还是《国际公法刊物》的编辑,并为许多法学期刊撰稿。以后他长期从事国际法的教学,并积累资料,修订《国际法》教科书。
奥本海的主要著作,除《国际法》以外,还有他早年写的关于德国刑法和刑事责任的著作《国际法的前途》、《陆地战争》、《巴拿马运河的冲突》、《约翰·韦斯特莱克论文集》、《国际法与外交》、《国际联盟及其问题》等。
奥本海生活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正是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帝国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各种矛盾加剧。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和法律的力量,来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对劳动人民的镇压。这个时期流行的社会法学派,从实证主义哲学思想出发,提倡用资产阶级社会学的观点研究法学。他们提出法律“社会化”的主张,强调法律要保护社会利益并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他们反对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人类理性体现的主张。他们也要求在国际法学中采用实证主义方法。
同时,在国际舞台上,帝国主义国家加紧对外经济掠夺,列强之间瓜分世界、争夺殖民地的斗争日趋剧烈,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频频发生。垄断资产阶级要求对其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政策,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奥本海的国际法理论,正是适应了这样一种需要。
奥本海在他的《国际法》教科书中,把大陆法学界的学说和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结合起来,分析了当时的国际情况,以大量的资料和国际惯例,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国际法学说,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1912年该书再版以后,奥本海曾搜集许多战争期间的资料,拟在战争结束以后,修订刊行第3版,不料他于战争结束那年逝世。第3版遂由他的友人洛克斯堡编订,于1920~1921年间出版。从第五版起,该书由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劳特派特编订。
劳特派特原是奥本海的学生,他在编订时加进一些材料和注释,特别是根据两次大战的实际情况,增加了许多新的资料和他本人的见解。因此至第7版问世时,该书篇幅较原书增加了很多,仅第一卷就增加了1/4左右。所以严格地说,现在这部《国际法》,实际上是奥本海和劳特派特两人的合著。
奥本海对国际法所持的完全是实证主义观点。他坚持只有国际惯例和条约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否认自然法是国际法的渊源。他从二元论学说出发,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规范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变为国内法的一部分,除非由国内法令批准。他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而不可能是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范围内他坚持国家主权学说。他曾再三强调,现在没有,将来也永远不会有一个统治各国的中央政权。但他晚年的观点却有了改变。他在《国际联盟及其问题》一书中指出,要退出国际联盟是不可能的,这在实际上承认国际联盟是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组织。
关于国际法的概念,奥本海认为“万国公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名称”,他还说,“古代和中世纪前半期无国际法,它主要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这种论点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实际上无论在古代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或是在中世纪,都有国际法规范。奥本海用“文明国家”一词,表明他把世界上许多历史悠久、文化优秀的古老国家都排斥在外,否认那些因长期遭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剥削、压迫而落后的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尤其是否认那些正在争取成为独立国家的被压迫民族是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这说明他这个定义是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服务的。
此外,他的定义中只讲国际法的法律形式,而不接触它的实质,只分析国际法成立的要件,而不揭示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故意把国际法说成是超阶级超政治的东西,而隐藏它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实质。
在谈到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的概念时,奥本海写道,“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国家就存在了。因此,国家的存在必须有下列4个条件:首先,必须有人民。……第二,必须有人民定居的土地。……第三,必须有一个政府。……第四,也是最后的,必须有一个主权的政府。”
奥本海的《国际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在国际关系中弱肉强食和侵略掠夺的反动本质。但是,这本书中汇集了大量法律资料,引用并总结出许多国际法惯例,论述较清晰,注释较详尽,它对于研究资产阶级国际法仍有很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