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

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关系到谁可以作为国家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一员、独立参加国际交往、享受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某些国际组织。

其中,国家是国际法最重要的主体。这是因为,没有国家,就没有国际关系,也就没有国际法。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必须同时具备四个主要因素,即:一定的领土;有一定数量的定居居民;有一定的政治组织;中国有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主权。

扩展材料:

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和一定限度内,它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人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州之上没有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并将其强加于州。约束各国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机构是由各国通过协议确立的。

3、在国际法中,没有国家以外的执法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取决于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到破坏时,国际法主体保护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的方式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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