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规定

法律分析:安全防护规定: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科室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定期校验和维护(1)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2)使用科室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3)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3)、管理人员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5)、进入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时以旧换新。(7)、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