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的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规定为: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为二十年。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追诉时效后,仍然需要对情节特别恶劣、罪恶重大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此时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在确定追诉时效的法定最高刑时,需要注意,法定最高刑并非指罪犯行为应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具体犯罪性质和法定情节,与其所犯罪行返敬羡为相对应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某种性质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种性质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处罚的最高刑。即对犯罪分子应在该档量刑幅度内处刑的档次最高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漏拍》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稿茄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