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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诉讼最大的区别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特殊侵权(如环境污染纠纷、医疗纠纷等)实行举证倒置。

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是举证倒置,原告只需要推动诉讼,只有在申请性质的行政审批行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申请行为进行一定的举证。

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公诉机关或自诉的原告进行举证,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实行缄默权制度,在一定情况下,被告人也承担了一些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完全。

我认为其他的区别都是细微的区别,没有什么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