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的,应如何处理?

收藏推荐 编辑同志 :自诉人马某以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丁某无罪 ,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丁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裁定驳回。现丁某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请问 :对丁某的申诉应由哪一级检察机关受理 ?需要提出抗诉的 ,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处理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杨正龙杨正龙同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 (包括刑事自诉 )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是一个有机整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因此 ,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应归属于刑事申诉范畴。《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条明确提出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不服的申诉。”二审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是终审裁定 ,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