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上庭时 他们有律师吗?
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上庭时,他们没有律师。
提起公诉是检察院的职责,不过他们也是和律师一样通过了司法考试,拥有专业的法律技能。
在我国,检察院出庭公诉的人,都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不是律师,律师也不可能从事公诉人的角色。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在此,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公诉权问题。
实际上,公诉权的起源与打击犯罪过程中实现国家权力的制衡,确立统一追诉犯罪的司法基准,实现国家刑罚权和有效维护社会整体秩序有关,是人类社会解决纠纷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必然要求和理性选择。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要求给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需要说明两点:
1、提起公诉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职权,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公诉,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2、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转变为刑事被告人。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 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