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如果判总统违宪后怎样

美国最高法院,本来用于裁决邦际争端,类似于今天的国际法院;而不是专用于宪法的解释。总统亚当斯争取连任失败后,与继任的杰克逊发生了严重的政治对抗。杰斐逊党拒不执行亚当斯签署了过多的,但已经生效的司法官任命,而签署了更多的委任状,让自已的党人上任。亚当斯的做法违犯了惯例,(美国政府开张才几年,也没啥惯例),杰斐逊党的做法是违反司法法的(相当于行政法)。

恼怒的亚当斯党人,将负责跑腿的国务卿麦迪逊(制宪的那位,将是第四任总统)告上法庭,说麦迪逊同志办差不力,快递(委任状)居然半年也没有送给收信人。杰斐逊党也同样恼怒,他们不能阻止亚当斯党人向法院起诉,就威胁大法官J.马歇尔说,“你敢判他们赢,我就让你下岗养老去!”。(总统可以启动对大法官弹阂)。不过大可不必,马歇尔自已也是弗吉尼亚王朝的党人。

大法官马歇尔表现出了公正的老油条的本事。首先判决最高法院有权命令总统和他的内阁执行法院指令,(马歇尔不笨),其次判决麦迪逊没有犯禁“不作为”,因为当事人亚当斯党人,没有起诉资格。(意味着高院不接受公民起诉政府)。这样马歇尔就把自已的干系撇清了。中庸的法官人人爱,从此美国最高法院,就以不成文法的约定,用于解释美国宪法中的发生的争执,——>如无争端,不能乱解释。

马歇尔法官的理由是,亚当斯党据以起诉的《司法法》与宪法第三条冲突,因为最高法院不州或与外国的纠纷,亚当斯的当事人既不是代表州,也不是代表外国,所以起诉无效。最高法院若判其获胜,则违宪。(逻辑上说亚当斯党告错了门,但那堵门是对的?)。因此马歇尔法官判决,司法法第十三条,让最高法院管这事是不妥当的,否则将违犯宪法第三条。所以最高法院判谁都没赢,你们自个闹去!

“起诉人资格”,在同样引起美国关注的D.斯科特案中,(黑人德科特向最高法院上诉,认为应有自由),同样被大法官坦尼所援用。为避免刺激当时已经很剧烈对抗的南北情绪,坦尼声称黑人斯科特先生不是美国公民或其他国家的公民,没有向法院上诉的资格。因此最高法院若受理此案将与美国宪法不符。老黑人斯科特诉讼失败后,被其主人释放获得自由,令人怀疑是一场戏。(老黑人市场价不高)。

马歇尔在亚当斯党起诉麦迪逊办差不力案中,(当事人是马伯里),实际上是站在了政府一边讲政治了。而实际上,美国法院自两百年后的第一案后,一方面越来不得不站在政府的利益立场上“公正判案”,另一方面摇手兼摇头:“有关政府间行政冲突,请通过政治途径(国会)解决,(别让我们难办啦)”(大法官O.W.霍姆斯)。由此可见了,法治的根本在于国会权威,不能指望法院抑制违法的行政。

诉杰斐逊党的国务卿麦迪逊办差不力一案中,德高望重的马歇尔法官,审了一起糊涂案。逻辑上马歇尔法官的判决是对的,它是政府内部任命的争端,应由政府内部解决,总统是最高权威。在此环节上没有民主可谈的,政府内部是管理性机构。但其理由是可笑的,也是违宪的。因为按日后的美国司法,当政府侵犯了公民权益时,公民是可以起诉政府侵权的。德高望重的马歇尔大法官反复违宪,这是第一次。

最高法院从此就兼任了宪法解释的角色。这种角色后来被其他国家援用,并自成一个特别法院,就成了宪法法院。但就美国而言,并不是宪法中的约定,而是在政治运作之中形成的惯例。需要注意的是,宪法是约束性的,法院对其他法律的判决也是有约束性的,但是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是没有约束性的。这样就决定了,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的“合法性”,必须符合当时的主流政治观点。

尽管宪法中没有约定,但是宪法既然是“法”,由大法官最后审理,大家也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是除国会以外的权威。国会不可能案案俱审,否则诉讼会经久不息。法官相当于是国会的法务秘书。国会虽然可以推翻大法官的判决,但如果案件太多,大法官作为“宪法诸案常务委员长”,倒也符合国会的效律原则。因此,一定要明白,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国会的立法权,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