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趁火打劫的法律问题?

首先,这不叫“趁火打劫”,而是“乘人之危”。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关于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1、乘人之危:即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其要件有三: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受害人迫于危难状态;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为法律所允许的。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由此可见,张三趁李四处于危难之时,为牟取利益,迫使李四与其签订显失公平的字据(合同)的行为虽然不违法,但该合同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换言之,当张三要求李四(在事后)履行该合同时,李四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该合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