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判断一个案子可以终结侦查?

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会有多种不同的情况,中间也会有补充侦查,从原来侦查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调查,所以要相信我们的公安机关,最后给我们公正的评判。

满足以上的三个条件就可以判断一个案子可以终结侦查。

扩展资料

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通常如下:

1、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2、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特殊原因长期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谈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起诉审判。案件侦查结束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