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员工怎么处理?

公司要注销,我们企业员工该怎么办?

公司要注销,企业员工通常有如下处理方法:

1.无合法理由辞退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以离职前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工作岗位或降低工资等违法行为,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2.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3.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公司注销程序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

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后果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公司注销员工是否有补偿?

我来回答:

有赔偿,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年发放以一个工资的标准;

没有赔偿,到新的工作单位,属于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有损失的一方;

处于孕产期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存在赔偿,除非新的岗位不适合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注销公司,换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员工,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需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员工。通知的时间,比照续签劳动合同的通俗办法,应当是提前一个月,如果你没有去新的接收单位,则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

希望可以帮到你。

公司注销后员工的问题

1. 公司注销后,就算解雇员工的 如果老板说跟我去北京发展,但员工不愿意去,那也是算解雇在先 2. 解雇,补偿是工作干满一年给一个月的补偿 3. 如果员工同意跟着老板去北京,那也算是注销的公司解雇员工,也应得到赔偿吗,职工自愿放弃的不算 4. 如果跟着老板去北京,老板说让员工和香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得到员工的同意才可以 5. 如果员工和老板约定,在合同中注明,在合同期限内,公司辞退员工,公司需要补偿员工剩余期限的工资。比如,工作了5个月,被老板炒了,公司需要再支付7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这个不合法的,因为要看解雇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所以,如果老板肯执行合同,你可以得到,不肯执行合同,你得不到法律支援的,所以和香港公司签约一定要慎重

公司注销后并注册新公司,如何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 20分

目前有两种说法,各有千秋

一是继续有效,二是重签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重签,因为

公司注销以后,合同主体已经缺失,劳动合同已经名存实亡

公司重新注册应该不属于合并或分立情形,而属于解散,因为公司注销需要到工商税务社保劳动部门处理相关注销事宜

公司注销再重新注册后员工的各方面关系的续接将是一个大麻烦

如果是合同继续有效,间接证明了新公司与老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如果涉及到税务及债务纠纷,或者劳动纠纷,可能会授人以柄(员工劳动合同为证),存在潜在风险

至于说到补偿或者赔偿,我想企业方还是赢家,虽然企业可能要拿出一部分钱补偿员工,但在新公司里,新合同可以约定员工试用期,而且,所有员工的工龄一律归零,想想到最后是谁赢?

参考资料:

企业劳动保障手册2008第二版hi.baidu/...7

公司部门撤销,怎样处理人员合法

[案情介绍]冯先生2007年进入浦东新区某跨国物流公司,担任该公司的空运部门经理,月薪4万多元,主要负责上海至新加坡航线以及上海至澳大利亚航线的海运业务开发和管理工作,公司同时经营国内和国际间的公路运输以及空运业务。2008年上半年开始,冯先生所在的这家公司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空运业务急剧萎缩,到2008年底,海运部门严重亏损。公司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暂时停止公司的空运业务,撤销公司的空运部。空运部***有四名操作,两个副经理和一名经理,经过协商,四名操作和一名副经理转岗到陆运和海运部门,一名副经理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有冯先生还在坚持不同意公司的调整。公司就此与冯先生协商了多次,并且先后发了三次书面通知给冯先生,先后两次分别调整其岗位为业务开发部业务开发助理经理和海运部助理经理,按照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不同的岗位薪资不同,所以新的岗位薪资也有所调整。但是冯先生坚决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双方僵持了两个月后,依旧没有达成一致,公司遂书面通知冯先生,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撤销空运部,在不能与冯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决定解除与冯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且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给冯先生。冯先生收到公司退工单后,第二天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依法审理并作出了不支持冯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请求的裁决。[案例分析]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成为更多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选择,但是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单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都可以要求恢复的。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企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39、40、41条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要求恢复了。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解除冯先生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由于空运部门严重亏损被撤销,必然带来冯先生等人原岗位不复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冯先生几次协商,调整岗位,变更合同,但公司两次调岗均被冯先生拒绝,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公司支付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适用本条款也有严格的限制,不能任意为之,既必须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该变化足以导致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同时还要满足协商调岗的要件要求,而不能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马上解除,这也是不对的,必须要有一个协商沟通调岗的过程,调岗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恶意调岗。譬如说用人单位若将财务人员调整到门卫或者后勤工作岗位,这种情况显属恶意调岗,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案处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客观情况的认定产生了较大争议,作为员工一方在认可公司空运部严重亏损的同时,认为暂时的亏损不足以导致部门的关闭,但是公司认为亏损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可以撤销该部门,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个问题属于企业的经营自 *** ,可以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综合判断,对此员工无权提出异议......

企业注销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关系

[案由]Z公司是一家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经营和代理其母公司研发和生产的产品。Z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佳,且成本居高不下,出于经营发展需要,母公司计划将Z公司提前解散,尚未终结的业务划转至另一家独立子公司L公司。但是对于Z公司的人员安置问题,母公司管理人员却不知从何下手。是随业务一并由L公司接管,该公司支付异地工作成本,还是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另外,到底是遵循《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按照第44条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解除合同,母公司是否必须安置员工的工作?

[评析]分析企业注销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我们首先要了解注销可以造成企业主体怎样的变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即告终止,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因一方失去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存续。因此,Z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角度而言,L公司是独立于Z公司的法人实体,对被依法注销企业的员工是否予以接收或安置,仅仅是该公司的自愿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从管理角度来看,Z公司将未终结的业务转至L公司,原Z公司员工势必具有熟悉业务、对口明晰的优势,因此,完全将这部分员工拒之门外不利于之后业务的开展,或多或少会造成人员培训成本的再投入。因此,可以考虑适当保留、划转一部分与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

对被L公司接受的部分员工,又该如何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Z公司可以就员工补偿问题与L公司达成协议。如果Z公司在注销清算前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金,L公司可以与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Z公司的工龄不再与L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Z公司未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L公司接收员工后,员工在Z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L公司的工作年限,L公司如因要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Z公司工作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应当一并支付。企业在注销之前法人资格与能力并不因为停止营业而灭失。在企业清算阶段,员工薪资与福利具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因此,企业注销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

公司注销解聘及赔偿问题

你好,你的问题比较多。我现在给你回答,可能不按顺序。

首先,你们的公司是注销,所以你的所有员工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涉及经济补偿金。如果是10年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是10个月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你们双方对赔偿数额可以达成一致也可以。正规情况下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能把其它员工安排到另一个公司,工龄连续,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注销了,我要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5分

公司注销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给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公司注销后员工怎么办

合同当事人是相对的。A公司注销,法律意义就是主体资格消失,合同必然终止。这样的话,你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