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在英国未成年人留学生监护人责任的疑问
各国对监护人的责任大致一样,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父母是第一监护人,不过通过授权,可以委托他人作为监护人。
不过留学当中,在外国所谓的监护人,其实就是个紧急事件联系人罢了,当学生出什么事情了,就会被知会监护人,转而通知其父母。严格来讲,监护人还要承担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抚养义务,但这个明显不适用于那种留学中介找的监护人。所以,与其说是监护人,不如说是个监管人,因为监护人具有法律责任,而未通过书面授权,在英国的那个“监护人”其实只是充当一个联系人罢了。当然,被监护人的权益被侵犯时,监护人是有责任去维护的,不过留学的这种,他们更可能只是知会对方父母就算,毕竟不是正式监护人。
说实在,不要期望那在英国的监护人会承担多大的责任,监护人都是被动型责任,当有人侵犯被监护人的权益或某些对被监护人可能造成危害行为时才出现,平时是没权限制被监护人的。
以下是中国对于监护人的法律限定,英国的那些英文就算了,大体权责一致:
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预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