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能否相互抵消
被告迟迟拖欠租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已经强行扣押被告的铲车出租给第三人收取租金,以等价抵消被告所欠房屋租金,以为这样就两不相欠。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与否,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依法成立,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务抵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的行为系合同之债,而原告扣押被告铲车的行为属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存在法律上的竞合,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消。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去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因此,约定抵消是指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债权债务的抵消,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利益。《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为:1、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2、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消;4、须双方抵消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因此,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系基于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合同之债,而原告强行将被告的铲车开走进行谋利的行为属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虽都是债权的表现形式,但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合同之债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因非法行为所引起,与被侵权人的意思表示无关。由于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而此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被告不能将拖欠原告的租金与原告扣押自己铲车所产生的收益相互抵消,但若原告扣押被告铲车给他人谋利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与本案并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