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怎么理解
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全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注意第一款的后一句话:“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章并不规定受委托机关的主体,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这是由委托机关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是规定某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具体的由哪个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实施的内容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告。
这个法条同时也反向说明,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这三个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