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有哪些 民营银行组建条件

民营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的具体步骤如下:

1. 筹建阶段

(1)主发起人拟订设立方案,并选定其他符合资格的发起人

作为整个设立民营银行项目的牵头人,主发起人负责拟定设立方案。设立方案应包括拟设银行的市场定位、商业模式、财务预测和公司治理等基本条款。主发起人将根据设立方案来遴选其它发起人,而潜在发起人也可以通过了解设立方案来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自身利益和长远发展规划。

(2)签订发起人协议,成立筹建工作小组

确定发起人后,发起人之间将签订发起人协议并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在筹建阶段的“宪章性文件”,一般应包括发起人缴付出资的安排、拟写入章程的公司治理基本条款以及银行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相应的责任等。筹建工作小组是由全体发起人授权,负责开展具体筹建工作的机构,通常由发起人派出的代表组成,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也可以包括外聘专业顾问。

(3)聘请专业机构

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筹建工作小组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为筹建和开业有关的事项提供专业服务。

(4)准备筹建申请材料

筹建申请资料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发起人基本情况、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决议、发起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发起人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5)名称预核准

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2]实践中,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此外我们理解,一旦民营银行获准筹建,公司名称应可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6)提交筹建申请

银监部门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批复)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经批准最长可延期三个月。

2. 开业阶段

(1)发起人缴付出资和验资

获得银监会的筹建批复后,发起人应依据发起人协议把其出资份额缴付至相应的账户,完成出资后,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2)拟订公司治理制度和主要管理制度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制度包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主要管理制度则应包括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例如授权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3)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应包括同时担任银行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执行董事和不担任银行经营管理职务的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应包括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包括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和部门总经理等。

(4)召开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

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审议通过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筹建方案等,审核设立费用,选举董事、监事,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开展后续工作等。

(5)召开首次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后,应接着召开首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首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选举董事长、监事长,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并审议通过其工作规则,且首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审议通过银行的主要管理制度。

(6)准备开业申请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包括开业申请书,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材料,介绍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的组织架构图,验资报告,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

(7)提交开业申请

筹建工作小组应当在筹建获批后六个月内提交开业申请,未能按期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银监部门提交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期限为三个月。银监部门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核准(开业批复)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8)领取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获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后,银行应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银行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银监部门提交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期限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