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相关法律规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