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一、登记材料

1、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3、户口薄;

4、居民身份证;

5、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6、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

三、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军人结婚具体条件及要求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