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的问题,感觉很不合理。我有一同事丈夫病逝,留下北京西三环的一处房改房,现价值500多万.

你的理解有误,小儿子依法是得不到你同事任何财产的,包括你所说的六分之一。

依据《继承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死亡,留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则按法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法定的继承顺序中,你同事、子女和其父母都有继承权。

本案中,你同事的丈夫死亡,实际继承开始,但她的婆婆继承还没有实施或者开始时,就已经死亡,她的婆婆就散失了继承权。既然婆婆都没有继承权,小叔子何来的继承权?

换句话说,她的婆婆在继承没有变更登记前(我国的房产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她的婆婆就死亡,在法律上就被剥夺了继承权。

因此,你同事完全不用理她的小叔子,让他起诉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