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本质上是农民能否对其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自由转让的问题,这个问题当初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也是“十大疑难问题”之一,这个问题在现行《物权法》中没有很明确处理条文,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困难。
最高法在网上曾经刊登着这样一个案列,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时至今日,包括律师、相关司法人员对这个问题还在进行讨论。那现在就把这个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和讨论。
案例:张某是城镇居民,李某是农村村民。李某将自己的一块宅基地出卖给张某,地基转让价为2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购地款。后因双方发生矛盾买卖不成,张某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购地款。
这个案件的焦点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目前基于现行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几点特征:第一,无偿性,农民按照当地规定取得宅基地是不需要支付价款的,是完全无偿的;
第二,“一户一宅”原则,一户人家只能取得一处宅基地建房,不允许有多处宅基地;
第三,只限于农村成员取得宅基地,还必须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籍地也在当地。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还是无效还存在较大的分歧,而且类似的案例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认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是:1、宅基地是一种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土地,而划拨地是不能买卖的,据此认定此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2、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这个宅基地明显是带有强制性的,有法律规定不允许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因而这个合同应属无效;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不能作为完全商品进行买卖,因而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认为合同有效的理由是:1、双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已经完成,在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角度来看,应该认定这个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
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宅基地合同有效。
个人观点: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一种具有福利和保障性质的土地,具有非常独特的性质,就像是限定销售对象的城市福利房一样,而且现有法律已经规定了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使用。
李某将属于自己具有福利性质有特定使用对象的宅基地,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张某,违背了农村宅基地无偿划拨的初衷,两人之间的契约违反了宅基地只能由特定对象使用的强制性,应该属于无效契约。张某支付的宅基地款10万元,李某全额返还;宅基地也应归还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