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有一定的补贴,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我们都是知道的,可是加班工资的基数是怎么规定的大伙儿却不是很清楚。那麼,加班工资基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呢?如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对于这一些问题我为您详细介绍,期待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一、加班工资基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公司应该依照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工资酬劳的一定占比(150%、200%、300%)付款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说白了”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工资”就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自己所属岗位(岗位)相对性应的工资。原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表述。

从以上规定看,明确职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好像并不艰难,只需以劳动合同中彼此约定的工资金额为标准就可以。但真实情况却并不是这样简易:最先,非常多的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中针对工资的约定不是确定的,有的协议中约定“工资不少于当地的最少工资规范”,有的协议中仅约定基本上工资,有的协议中虽约定了一个实际数,可是却并不是职工的真正工资。

次之,即便劳动合同中对职工的工资有确立约定,可是职工的工资经常是伴随着在用人公司参加工作时间的提升或职务的提高而提高的,很多用人公司都是有职工按时增资扩股方案。职工工资变化后,也就代表着劳资双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文已作了变动,严苛地说,彼此应当立即地对合同书中的工资条文作书面形式变动,但具体工作上职工增资扩股后马上变动劳动合同工资条文的情形很少。

因而,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酬劳规范并不一直与职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所得的的劳务报酬相一致,假如仅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规范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经常并不行得通。

二、如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确立约定了职工工资金额的,而该工资金额又与具体派发额相一致的,就理应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含“基本上工资”、“岗位补贴”等全部工资新项目。对于哪种新项目归属于工资范围,则以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金额”定义为标准。自然,因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工资酬劳”为标准,因此职工每月加班工资可不计入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确立约定工资金额的,理应以职工具体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相近“不少于最少工资规范”等规定都归属于不清晰的规定。

第三、在真实中,有时候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励金派发日期不一致,这时候需要将这两一部分累计做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由于职工的月奖具备“工作一切正常上班时间工资酬劳”特性,归属于工资构成部分。对于公司有时候派发的如”周年庆活动奖”等奖励金则并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推行记件工资的员工,应以职工法律规定上班时间内的计件价格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推行综合性计算时间工时制度的用人公司,当综合性计算时间为一季度或本年度时,应将综合性周期时间内的月均值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