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诉讼过程中,新法律法规颁布的适用,按照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处罚时间来定,如果处罚时间在新法实行之后,则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适用。

法律分析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这个意思。法条主要是用于法律适用,但是往往法条不可能面面俱到,考虑到所有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了许多用于指导案件承办、审理的司法解释,所以有些法条后面就会有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权威。法律是处于不断修改的过程中的,法律修改之后就涉及到新法的溯及力问题,溯及力决定了新法颁布前的一个特定阶段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刑法也不例外的涉及到新法颁布后的溯及力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学理论,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释正在生效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