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的论良法

法有良法和恶法之分,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必须保证法律的实体内容良,还要保证程序内容良。良法的实体内容指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体现公平和正义以及保护人权等,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内容是指,良好的法律不但要求内在价值善,也要求有善的形式。良法的形式通常指:法不溯及既往、法的明确性、公开性、法律的普遍性(不得制定针对具体个人的立法)、不矛盾性(法律不得相互矛盾)、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的稳定性等。

什么是良法 这个问题的论域可分为广狭二义。从狭义上说,良法主要回答的是某一实在法是否具有道德性或正义性的问题;从广义上说,某一法律的好与不好还有个合理性的问题。即:其一,法的合道德性是指法律与人们公认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观念是否相一致;其二,法的合理性是从另一角度对法律进行价值判断。

良法怎样获得 对这一问题有两种对立的回答。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非人的自觉活动的产物,它是在社会发展中自发产生的,是个人之间在相互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哈耶克所持的就是这一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来自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由人制定出来的,是人的理性活动的产物,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大都持此观点。如果法律是由人制定出来的,进一步的问题是:法律是由谁制定出来的?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回答:一种认为法律是靠神明或贤达们昭示的,或是由社会精英们制定的;另一种认为法律来自群众,是他们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定社会契约的办法获得的。我们认为,法治社会的法律是良法,而良法一定是体现公意和保护公益之法,是全体社会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真正好的法律必须来自社会,必须有广大社会成员的参与,必须建立在广大社会成员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从此出发,法治社会法律的产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律原则;二是平等参与原则;三是协商一致原则;四是尊重人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