揆诸法律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道德作为调节人际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是一个社会安定和谐的理性约束,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精神基石。
公民的道德水平,体现着一个民族的基本素质,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随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加强,干部群众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模范人物涌现出来。模范们,用他们的先进事迹感召群众,对于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营造知荣辱、树正气、促和谐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道德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次评选表彰活动反响强烈,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充分表明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对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生动实践,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
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指出,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人们遵守了愿望道德就会受到赞美;后者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即便遵守了也不会受到赞赏,因为本来就该做的,但一旦违反就会受到谴责。按说,生活中的一些道德都是“义务的道德”,然而,许多时候,原本是应该遵守的道德我们没有遵守,而一旦我们做到了应该做的道德——义务道德,就能轻易获取掌声。比如,拾金不昧本是义务道德,但如今拾金不昧反而被不吝赞美.道德底线一再降低,不能不令人忧心。
有论者认为,通过对道德资源的开掘、阐发、创构和宣扬,影响社会大众的生活和信仰,使之符合今日人类文明的较高道德水准,这是一条必由之路。诚然,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现实意义正在于此。但是,完成道德重建,对道德模范的表彰只是一方面,还有三点值得关注:
其一、孔子曾言“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此言虽然不全面,但毫无疑问,当前一些官员,官风、官德不正,对社会道德有着巨大的杀伤力。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官”为民之表率,“官风”决定着民风,官德决定着民德。揆诸现实我们发现,一些官员道德败坏,有时简直是不道德的“集大成者”。如此一来,又怎能让群众信服?
其二、提升人们从善的信心,降低人们遵守公德的风险。在现今社会中,无论是耳闻还是目睹,有太多的例子证明了好人无好报,比如,英雄流血又流泪,比如见义勇为反被诬。如此一来,谁还敢做好事?谁还会做好事?当然,一些人行善未必未求得回报,但绝不愿被诬蔑。因此,如果不建立最基本的道德秩序,人们就会是非不分,无所适从。
其三,重拾人们信仰,让信仰不再缺席。物质之外,还有精神,现实之外,还有理想。哲学家康德说:“有两种事物,我们越是经常、持续地对它们反复思考,它们就总是以时时翻新、有增无已的惊叹和敬畏充满我们的心灵:这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不妨反观一下,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对道德不那么敬畏和敬仰了呢?
毫无疑问,只要社会仍然前行,只要基本的公序良俗不被打破,就会有道德英雄出现。或许我们也可以期待,有朝一日,我们不需再对道德楷模进行大张旗鼓地评选和表彰,那时,人人都是道德人,道德已经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
道德建设人人有责、道德成果人人***享。全社会都应当积极关心、爱护、宣传道德模范,以他们为榜样,自觉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以法治国是必然的。
不过,法律是在公众道德准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和道德相比,法律更具有强制性。
在这点上来说,法律的约束力是高于道德的。毕竟道德的约束仅仅限于名誉,而法律的约束则是权利上的。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应运而生的。并且法律是有法院,警局,监狱等各个机构的支持才得以运行。在这点上说,道德似乎太过于表面形式了。
社会是复杂的,所以为了大部分人的基本自由,是需要法律来维持一个平衡的。
如果靠道德维持,恐怕只有桃花源记中可以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