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什么受法律的保护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义:

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邮件和其他合法电子联系方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通信是公民进行沟通的一种正常活动,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维护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可以依法检查公民通信的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公民的通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法律贵任:

任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会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①刑事责任。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行政责任。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