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处理规定

法律主观:

法律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处理规定有什么 1、《 中华人民***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 》第82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 法院 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具有 交通肇事 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3、《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 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行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