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的形式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与协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8、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9、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