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无接触对方摔倒责任认定
无接触对方摔倒责任认定: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在交通事故里面如果双方并没有任何的直接接触,那么就不需要承担事故的责任,其实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在无接触的交通事故里面,责任的认定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由交管部门来进行相应的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般来说在避让对方而导致摔倒的情况,不论是否有直接的接触,只要是能够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于躲避车辆有因果关系,那么对方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实现在这种交通事故还是比较多的,一般来说事故当事人是很难准确划分责任的,这种情况最好及时打电话报警,由交管部门来出具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进行责任的划分。
当然如果肇事双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任何的异议,可以向上一级的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或者是在事故之后诉讼于法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解决这件事情会比较合理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