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向人们明确宣明: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权应当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认可是权利人得以享有并行使物权的前提。反过来说,如果一项对物的权利并没有被明文规定在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经过法律的认可,那么它就不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至于说违反法律规定而对物取得的权利,其本质上根本就不是物权,所以就更不会受物权法的保护,判断违章建筑是否会受物权法保护,显然应当建立在这一基点之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