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找一个辩题的材料
下面是我从网上随便找的一篇,在当前看来,因为计算机网络技术普及所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很多,现实中看是"弊大于利".那么你既然要参加这次的辩论会,我给你提供一下几个陈述要点和辩论要点,希望对你辩论赛有所帮助.
不然的话,这次辩论赛还真不好打.
我方主要陈述及论点:
1.网络技术普及有利于著作权保护,但当前的网络环境并不成熟,管理并不完善.
(不要和对方辩友谈论现实,否则你们说不过他们,他们会举出现实中的很多例子.)
2.一般网络上传的文章,既然选择了上传到网上,就是默认允许转载或修改.
说真的,我个人感觉这个辩题不好.外界讨论很多,好象都在说网络不好.法律也规定数字化作品具有著作权,但又很容易被侵权.网络机制还不健全,你们一定要抓住"发展"两个字.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若干思考
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叶晓辉
[摘要]: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也日渐突出,其中网络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力求在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几个法律保护问题,提出若干思考,以真正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著作权人 网络作品 网络环境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正在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力,渗透到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也日渐突出,其中网络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其也涉及到对在传统媒体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网络环境的著作权问题引起法学界的进行认真研究与思考,本文力求在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律界同仁。
一、关于网络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播放、发行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网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没有直接经济利益体现的权利。它体现作者的风格、修养、思想和名份,著作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由于网络作品载体的特殊性,使得网上的作品很容易被其他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网民对作品的署名和内容作改动,从而使权利的归属引起混乱,在网络环境下形成大量的侵权事件,使之成为关注的焦点。
网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对作者付出劳动的一种补偿。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那就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融合。在互联网上,被传播者不可能再以被动单一的身份出现,任何作品只要上载到互联网上,就会产生自动传播结果,就可以任凭他人复制、购买、接收,使作者的财产权得以丧失。被传播者直接进行传播的法律结果就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融合,即被传播者直接实现出版发行权、播放权、间接表演权。被传播者权利中,融合了有关邻接权内容,充实进传播者的著作权、表演权、播放权等。
二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要现状
(一)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为,即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十二项)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近几年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屡有发生,而许多著作权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己还全然不知,少数有识之士则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二)非著作权人侵犯网络作品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即署名权
网上的作品与发表在报纸上的作品相比,只不过是传播的载体不同而已,前者是以报纸这种传统的纸质媒体传播,而后者是以网络这种新型媒体传播,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网上“下载”网络作品,与摘登其他报纸的作品一样,应视为“转载”,应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据了解,不少报纸都在无偿使用网上作品,而且经常不署原作者的姓名。如1999年9月17日,南京地区的一家报纸就在文化娱乐版上,以《老谋子缅怀黑泽明》为题,登载了一篇电影导演张艺谋纪念日本电影大师黑泽明的一篇文章。该文章的作者是张艺谋,其最初发表的纸质媒体是美国《时代》周刊。但该报登载时却署名“辛浪”。且不论该报是否给张艺谋寄了稿费,单从署名来看,就已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三)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 是网络对网络的侵权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因为技术上的便利而十分常见,成为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行为的主要部分。特别是有些商业站点,缺乏信息资源,未经授权大量摘抄新闻媒体的网络版信息,它已引起了许多网上媒体的关注。1999年4月中旬,由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社牵头,国内23家有影响的上网媒体首次相聚北京,原则通过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呼吁网上媒体应充分尊重相互之间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呼吁全社会尊重网上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的侵权行为;各公约单位郑重约定,凡不属于此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需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经过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使用时,或注明出处,或建立链接;各网络媒体无论规格高低、实力大小,实行产权面前人人平等。
(四)非著作权人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转载
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享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一旦作品发表,一些网站、媒体就会不顾原发作品网站的公告、告诫,无视作者的作品拥有的著作权随意转载,造成侵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末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有的作品在一个网站发表后,随后就会被几家或多家网站、报纸等媒体转载、发表,不通知原作者,使原作者没有知情权,更谈不上对作品的拥有财产权;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对不付稿酬的网站,作者给其投稿是自愿的一种约定。但是一些支付稿酬的网站,只付给往其网站的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三是有的作品时常被乱转乱用,甚至剽窃,一般网站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转载作品时必须注明原文出处,但是往往一篇作品在一家网站发表后,就会随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出处乱注,有的还不注明出处;有的人还急功近利,公然剽窃作者作品,甚至有的连题目都不改一下,便换掉作者的名字,公然发表在网站上(不是各网站的论坛)或发表在报纸等媒体上,这就是对作者作品著作权的严重侵犯。
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就是法定许可: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网络上允许转载对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在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就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就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对网上作品的侵权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网上著作权保护本身已是成为不可忽略的问题。对此若不加注意,在有形市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放纵网上盗版,还会使“繁荣文化创作”的号召落空,因为稍聪明点的侵权人都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网上,长此放任将搞垮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将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的文化产品。笔者认为对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三、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若干思考、
(一)加强对网络作品的人身权利保护
虽然《著作权法》中的有关权利的保护基本适用于网络环境,但鉴于网络的特点,有必要强调一下网络环境下的人身权利保护。有人曾说国际互连网将成为作者人身权利的"终结者",在网络上,每个人都有能力同时成为作者、出版商和侵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人身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每个人都能够轻而易举而且天衣无缝地改变他人作品,并向全球传播。所以在网络环境下作者、表演者的人身权利需要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同时明确规定网络上人身权利保护的对假名和匿名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作者、表演者的利益,更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上因为网络著品的人身权利受到新的传播环境的影响,过多强调提高保护并不是最佳选择,还有可能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并阻碍作品传播和著作权产品的流通。这就需要使人身权利保护保持在适当的限度,合理的是在网络这个特殊的环境下允许作者放弃人身权利,目的在于减轻著作权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障碍,使人身权利顺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加快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思考
网络立法要促进网络健康发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还应具有激励性。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络信息传播快捷、覆盖面大,如网站上自行发表的作品与传统媒体上刊出的作品应有区别,如果对转载他人作品管制过严,势必会影响网络文化的繁荣。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著作权的***同健康发展。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产品享有著作权,明确侵权范围、行为种类、赔偿标准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其原创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包括网络著作权在内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网络著作权保护作为著作权法的前沿课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虽然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出台使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从法的位阶看,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类,效力不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更重要的是加快对《著作权法》在实践中修改、完善和制定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或《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条例》。
(三)依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的思考
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增大网络监控力度。首先要充分认识在加入WTO后和市场竞争新形势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防患于事前的关键就是网络行业自上而下重视依法经营,坚持依法规范网络行业的一切活动;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网络行业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网络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律事务、市场经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均为著作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侵权和影响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
通过在全民普法教育中,加大对网络、计算机安全和著作权保护的法制等方面教育。要组织网络用户认真学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际公约,使人们澄清模糊意识,既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在思想上树立了一道“防火墙”,又可以加强自我约束力度,减少网络作品的著作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网络环境、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上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如何既不要让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因素,又不能以牺牲包括作家、科学家、艺术表演家在内的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更不能为某些利用高新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来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创造条件,成为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全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