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学校校方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没有完备的专门关于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更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但是,我们可以从《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各方面责任有相关的规定,不难从中分析总结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中校方应负法律责任。传统观念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责任,家长交了学费,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切都由学校负责。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学校理所应当负全责。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就会知道这种观念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读书,不能等同于把钱存进了银行。绝不是学生一到学校,家长就不用管了。就目前我国教育的现状,学校根本不可能像家庭一样,对学生实行一对一甚至多对一的看护。学生思想活跃,活泼好动,并且学生不可能完全服从老师的安排,完全遵守学校的纪律。而且从法律上,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的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则是“全部”,就是《民法通则》中所讲的“监护”。保护不能等同于监护,《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应该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的义务,学校的教育、保护行为与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着因果关系,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体现在学校的教育、保护行为与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着因果关系。2、学校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体现在学校的教育、保护行为与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着因果关系。3、学校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体现在学校的教育、保护行为与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着因果关系。4、学校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体现在学校的教育、保护行为与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着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