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法治

问题一: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阐述 20分 追求至善,实现正义

问题二: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和法家都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法治,反对人治,因而其法治思想存在着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尽管如此,两者在为何实行法治(法治的理论基础)、如何实现法治(法治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法治要达到什么目标(法治的最终目的)等许多方面尚存在重大...

问题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指出,服从良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乐于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其二是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绝对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情势的变更很多时候也绝非法律所能预测。因此,只能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而这种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正宗政体的正义之法。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义。至于何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用亚氏的说法,“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利益的政体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这些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按照上述标准,政体大体可分为六种,其中有王制政体、贵族政体和***和政体等正宗政体,与之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合乎正义。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总是和相应国家的政体相适应,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变态政体(如寡头政体)能制定出全面保护人民自由的法律。但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颇值得商榷。因为政体的良好并不必然决定其制定出来都是良善之法。换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决定因素或判断标准并不局限于政体一端,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环境以及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等都会对法之良善产生影响。此外,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涵的解释,还牵涉到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即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制定的“恶法”(何谓恶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价值评判标准,一般认为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即属恶法)时,应该如何行动。对此,法学家、思想家们争论了上千年,它不仅牵涉到国家与公民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且不断拷问并冲撞着何谓法律、何谓正义、何谓自由等基本范畴的内涵。现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承认,应该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获得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人权,公民就可以不遵守这类法律。进而,法是否因其恶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众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义价值,单纯强调法的形式,将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可能重蹈纳粹的覆辙;但一味强调法律的价值,按照单一标准评价法律的善恶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人人各有想法的东西。过分强调单一价值,将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

问题四:亚里士多德法治模式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西方现代法治是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它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价值多元的文化密切相关,成为西方现代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主要治道。在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中,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实践对非西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方各国的法治虽然存有差异,但是,***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使其法治显现出某些***同的特征。因此,将西方法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似乎是可行的。那么,究竟什么是西方现代法治?如何分析和评价五花八门的西方现代法治理论?它是完美和谐的还是存有冲突?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其主要冲突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冲突?它是一成不变的还是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有变化,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变化的主因是什么?它的现状如何?未来走向如何?研究它对当下中国法治具有何种意义?如此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界的研究虽然已经从不同角度有所涉及,但是,从总体上看,至少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偏重一般介绍较多,有力度的分析较少;二是侧重理论阐述较多,对实践的关注较少;三是对西方现代早期的法治论述较多,对当代西方法治的系统研究较少。本文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述西方现代最有代表性的法治理论,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主要历程,分析西方现代法治的内在冲突及其整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西方现代法治模式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为了使阐述既不过于笼统,又不过分细琐,本文拟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当然,任何类型化的尝试都可能掩盖丰富的多样性,忽略具体的差异。但是,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现象,为使叙述和分析具有系统性,人们仍然运用这种方法。无论是孔子“君子”与“小人”的概念,还是亚里士多德关于“平均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的划分;无论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范畴,还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命题,都可以看作类型化方法的经典运用。[2]根据西方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本文把西方现代法治划分为民主形式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形式法治)与民主实质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实质法治),[3]以这两种类型为叙述线索和分析架构,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利弊得失。

一、西方现代法治的形成

中世纪的西欧各国,除了英国以外,主要是奉行神治的社会。但是,至中世纪后期,有人开始主张法治,德国神学家尼古拉斯(Nicolas)在15世纪重申了古老的格言:“万民之事应由万民决之”(quo omen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法律应由守法者(或由其中多数)定之(the making of law should be done by all those whom the law is to bind, or by the greater part of them)。在法国,格尔森(Gerson)认为,人们所赖生活者,习俗也,非经此种习俗之认受,法律无效。英国的福蒂斯丘(Fortescue)宣称,未经王国三个等级之许可,国王无权立法。在西班牙,科尔特斯(Cortes)和莱昂(Leon)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法律绝非仅为君王意志之物。[4]当然,在这一时期,相反的论调也不绝于耳,许多人主张君王有无限制的立法权。

关于社会应服从何种权威的统治,一些人开始主张法律权威至上,其核心问题在于君王是否应服从法律的统治。法国的格尔森主张,未经正当程序,国王不得处死任何人;国王应服从最高法院的管辖;君王虽不受法律的羁束,但出于为其臣民树立榜样之故,也应依据他们自己所立的法律活动。英国的福蒂斯丘强调国王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即便与王命相违,法官仍可依法做出判决。[5......>>

问题五:试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比较? 柏拉图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1、柏拉图的人治思想: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政治学是研究公***的善政治学是研究公***的善政治学是研究公***的善政治学是研究公***的善,而为了实现公***的善而为了实现公***的善而为了实现公***的善而为了实现公***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基础基础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前提条件前提条件前提条件。

2、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 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法治的两大要素法治的两大要素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服从服从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A,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B,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C,法律具有稳定性;D,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E,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F,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法与道德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再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3、总之:

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