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法律保护的款项澄清
您好!
本人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如下:
根据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双方之间存在约定:民间借贷,故李四取得十万的有依据的。
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由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利益(公序良俗)而无效。
又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法律不准许这样的合同存在和履行,但不是说,李四因为这样的合同,就可以不返还张三的十万元。李四仍负有因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义务。
理论分析,供您参考。
祝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