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社会生活,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法律、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准备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编制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内完成;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第七条 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市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立法规划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相衔接。

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应当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未列入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列入年度计划。第八条 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拟定,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立法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阐明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规范内容,同时提供依据资料。第九条 列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作为法规案的,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作相应调整。

没有列入年度计划而又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项目,提案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调整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计划。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计划审议的制定地方性法规项目,当年不能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调整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或者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