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关于侵权责任的管辖规定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人住所地包括经常居住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