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一般说来,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这是从消极方面来理解权利能力的。Fabricius认为应从积极的方面来理解权利能力概念,即应从行为能力中派生出权利能力。他认为,权利能力应当是指从事法律上有效的行为的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的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

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受公民年龄大小的限制,此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此外,还有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所谓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受自然人年龄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条规定是对自然人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自然人参加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在16周岁以上。法律规定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立法目的在于保证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