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管辖权的扩展包括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行为的实施主体或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1、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遵守下列原则: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犯罪的案件,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