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消费者开正规发票违反法律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某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代替正规发票,隐瞒销售收入5万余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追缴所偷税款2000余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处该公司偷税款两倍罚款,计人民币4000余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4000余元罚款。税务机关的做法合法吗?

专业解答

以收据代替正规发票,是逃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因该公司以不开正规发票的形式不进行纳税申报,对其处以应税款两倍的处罚是合法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处以该公司4000元罚款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