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访的构成
冒充记者对他人进行采访拍摄。
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第四条中又规定“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第第十六条中又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第十九条中又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第三十七条中又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如果触犯到刑法,在认定冒充记者的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时,有一个因素必须认真加以认定,即行为人是否有将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如果是以帮人办事为名,取走钱物,未能办成,又挪用钱物的且拖欠不还的,就应该仔细分析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仍打算归还的,则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冒充记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冒充记者的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其主要情况是冒充记者的行为人,以曝光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为由,对其进行威胁的。而“隐私”是否真实,以及威胁是否产生了行为人预期的效果,都可以认定为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