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法关于牌匾法律

法律分析:进一步规范门店牌匾设置行为,推动我县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管理措施》(甘建督[2019]250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县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县执法局决定对城区所有临街门店的门头牌匾进一步规范提升。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