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化学药物防治病虫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1997年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按国家有关农药安全标准使用规定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判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5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中规定: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