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经营范围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经营范围: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2、接受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办理金融、保险、财产转让、租赁、抵押、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纳税、专利申请、股权转让等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4、接受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7、解答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询问;
8、接受委托、为有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写诉状、仲裁申请书;草拟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代办律师声明;
10、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以上内容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