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造成农作物损失责任承担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农业法》及《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是负责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鉴定、登记、认证和监督管理,其组织有鉴定资格的专家作出的田间测产就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计算农作物因减产造成的具体损失时,必须依据一定的价格基础。
法律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防止农作物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发现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或者暴发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