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大队职责
法制大队职责:
1、负责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整体审查;
2、负责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3、受书记委托,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4、参与调研,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5、监督,检查,指导局机关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全局执法质量评估,执法检查,案件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民警开展法律学习培训,提高全局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整体执法素质;
6、开展对本局公安法制工作的调研;
7、负责信访接待和答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