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哪些主体签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有。***有包括按份***有和***同***有。”第94条规定:“按份***有人对***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第95条规定:“***同***有人对***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有人或者全体***同***有人的同意,但***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同***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