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律是否有高于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的效力。其实,自1982年以来,就连续有些法律作出类似规定,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法律。如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1985年《继承法》、1992年《海商法》等。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189条首先作出了与上述《民法通则》第142条相同的规定,而1991年《民事诉讼法》重复了这样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同时,国际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律不同时应优先适用。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仅限于个别法律,还不能说是已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完全确立了规则。不过,上述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立法政策的明显倾向,从而有“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性规则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