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的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律依据
动物产地检疫是一项维护养殖业和环境公***卫生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国家将越来越重视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的工作将任重道远。 《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此规定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具有排他性,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之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资格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的性质和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实施检疫工作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依据是《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技术储备存在的问题 : 目前执行动物产地检疫的人员兽医知识参差不齐,兽医大专以上人员占整体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该职业的要求;官方兽医的认证没有全面开始,行业在职教育相对滞后;动物产地检疫技术主要还停留在肉眼判断水平,一些执法人员检疫经验不足,区县级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验室还没有健全,有时缺乏科学的执法依据;一些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存在人员组成老化和低中高级人员比例不当等技术储备问题,严重影响该工作的健康推进。
二、操作过程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地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操作水平高低不一,总体看来执法器械相对发达国家来说较落后和缺乏先进性;执法取样不甚规范,技术操作程序不到位,判断位点不全面,判断依据存在单一性;借助养殖环境的判断能力差,还没有真正做到现场检疫,导致申报制度没有全面落实,档案记录不健全,信息化工作推动缓慢,全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还没有真正和动物标志可追溯制度接轨等,较大程度影响了公***卫生安全的维护。
三、执法不严谨不规范 动物动物产地检疫目的是为了公***卫生安全,然而部分工作人员对法律精神不精通,责任吃不透,对条文断章取义;还有的只顾简单罚款,依法处理程序不到位,做不到查根追源和依法检疫处理等,以致执法不彻底事件时有发生。
四、检疫量大面窄难度大 当前各地动物产地检疫受检者主要是生猪和家禽,由于养殖地域、养殖场分布的差异,散养所占比例和交通便利程度不一,检疫人员数量和报检点布控差异,加之各地各类农业经纪人逐年增加,对此类人员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报检制度执行程度不一等,使总体动物产地检疫难度加大,严重影响动物卫生执法形象和社会效益。
五、缺乏敏锐的洞察力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可以讲是一种高危险工种,主要表现在专业危害、执法危险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以,执法人员要有极强的防范危害的洞察力和敏锐的政治判断力。而就当前我国动物卫生执法现状来看,在这方面存在欠缺,以至于不断发生被动执法事件,导致工作主要靠上级文件的推动和缺乏科学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