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与大陆法关于合同违约法律后果的规定

我就美国法(UCC)补充几点:

1(1)虽然美国法认为合同违约责任类似于严格责任,即卖方即使没过错也应该为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但UCC里仍有“不可抗力例外”,即若出现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预见到的情况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则合同取消,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2)&(3)按照UCC中Perfect Tender Rule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中,若卖方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时间内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所约定的货物,那么,不论“瑕疵”多么微小(如延迟交付,或者货物质量和合同约定不符,或者数量不符等),买方可选择拒收(即取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收货并要求赔偿差额(即合同金额减去实际运达货物的价值)。

另外,美国UCC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以“订立合同之时可以预见的若违约将会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上限,不得超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不像侵权责任,可以要求punitive damage(惩罚性赔偿?)。

直接损失是指:

若卖方违约(一般都是货物增值导致卖方反悔),则为违约之时的市场价减去合同金额。若买方选择另外购买类似的替代货品,则为替代货品的金额减去合同金额(当然,这个替代货品的价格必须合理)。

若是买方违约,则应赔偿卖方合同价减去违约之时的市场价。若卖方把这笔货物已经以合理的价格转卖给别人了,则以合同价减去转卖的这笔金额为赔偿额。

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 damages):

以订立合同时双方所能够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为限。

著名判例是,一诊所所只有一台X光机,坏了,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厂晚了7天才修好,导致该诊所在那7天不能开业,造成大额损失,于是诊所起诉修理厂要求赔偿这7天的损失。但法院认为,由于订立合同时诊所没有向修理厂提及它只有这么一台X光机,晚修好一天就会造成一天的损失,所以修理厂当时并不知道也没理由预见到其违约可能造成如此巨大的间接损失,所以被告修理厂不必赔偿该损失。反过来说,如果修理厂当时知道这个情况,那么它就应当承担诊所的间接损失,当然,修理费用就可能会高许多(修理厂大概会另外买份保险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