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为“坏人”辩护的律师
最近,西安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媒体和舆论又被热炒了起来。热炒源于此案在庭审中,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出现了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药家鑫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对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药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且他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因此,应当对他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此言一出,在网络上遭到群起围攻,在网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甚至,宣称“要杀了辩护律师”的极端言论也并不罕见。在我看来,这远远不是个案。律师只要为网民公认的“坏人”进行辩护,收获的必将是无数的口水与板砖,比如在“重庆打黑”案中,著名刑法学专家赵长青为“红顶商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时,就被网民围攻谩骂。流风所至,甚至一些律师不敢、不愿为“坏人”辩护,例如,在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出庭,并声称“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律师队伍中有无令人讨厌的人呢?当然有。比如一些律师与法官权钱交易,妨碍司法公正,例如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系原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情妇,仅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乌小青利用手中的权力就帮助胡燕瑜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但是,我们这个社会,却缺少不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而且,社会上出现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恰恰是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表现。这个道理很简单。什么是“坏人”、什么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谁也说不清楚,法律和司法只认“有罪”还是“无罪”。完全有可能出现公众认为的“坏人”,实际上他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而公众认为的“好人”,实际上他在法律上是有罪的。如果任由公众来评判某个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进而决定是否为他辩护,实际上就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哪怕一个“坏人”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有罪”,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的律师,因为,对于一个“坏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轻、罪重等问题,需要律师来帮助他找到来自法律的依据。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再有一个问题,药家鑫的律师提出他属于“激情杀人”可以从轻,他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姑且不谈,即便他的说法是胡说八道,那么,为“坏人”进行辩护的律师有无在法庭上“胡说八道”的权利呢?律师并不是仲裁者,他的职业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意见,为法庭裁决作参考。在我看来,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没有跟法官“勾兑”妨碍司法公正,他所提出的意见,哪怕是“胡说八道”也是他履职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你可以反对他的意见,但不能剥夺他的说话权或者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历史上那些著名的审判,例如“纽伦堡审判”、“东京大审判”,这些审判之所以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正是因为审判者给公认的“坏人”以最充分的辩护权,每个“坏人”都有请律师或者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今天,要让药家鑫案的审判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恰恰是需要他及他所聘请的律师进行最充分的辩护,而不是试图封住他们的口,甚至是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从法庭上驱逐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