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内容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事项。

(二)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 3 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 1 年的审计报告,或近 6 个月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对于成立时间不满 6 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

(三)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近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四)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商业地产的产权证明或 1 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

(五)接入电力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需提供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截图,对于购买或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售电公司注册、运营、退出及保底售电服务等。

第二章注册条件。《实施细则》明确了售电公司注册条件中企业法人、资产要求、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信用要求等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注册程序。《实施细则》明确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对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注册方式、时间节点、审核流程、公示及备案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信息变更的,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般信息变更或重大信息变更的变更方式及流程进行变更,未按时按要求进行变更的予以通报,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对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后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满足交易要求的售电公司,暂停其交易资格。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实施细则》规定了售电公司在电力市场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注重对售电公司的动态管理,并与售电公司的信用评价相结合。规范了售电公司在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相关交易、结算行为。通过建立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引导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畅通批发和零售市场的价格传导。

第六章履约保障。《实施细则》提出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制度,加强售电市场风险管理,强调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和其服务用户的用电量规模挂钩,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障凭证,经省电力公司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售电公司,明确了相应的应对及惩处措施。

第七章退出方式。售电公司退出包括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实施细则》明确了售电公司应被强制退出的各种情形,以及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的处理方式。售电公司也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本细则明确了售电公司自愿退出的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章保底售电。《实施细则》提出,在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之前,允许市场化的保底售电公司提供保底售电服务。《实施细则》提出了较为详细的保底售电机制。一是选取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售电公司成为保底售电公司,抗风险能力强。二是保底价格衔接代理购电价格和现货价格,由市场化竞拍方式形成科学合理的保底零售价格,最大程度减少用户因外部因素承受的涨价风险。三是保护用户利益,设置兜底原则,增加最后防线: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第九章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实施细则》提出,依托公***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及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与履约保障凭证挂钩机制;由省能源局会同山西能源监管办等相关部门对售电公司经营和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