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治的问题

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传统法文化缺乏“法治”的因子。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儒家思想的尊崇就应力主“治人”高于“治法”。虽然当时的法家提出过“治法”高于“治人”,但这种“治法”实际上是以严刑峻罚为特征,以专制为依托的“刑治”。新中国建立后,虽然进行过法制建设,但因反右、文化大革命而使法制泯灭,社会曾处于无法无天状态。改革开放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开始了民主法制建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立法不断完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巩固,法治建设的初期效果是明显的、值得肯定的。但从总体上讲,当前法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在程序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障碍更加严重。这种障碍,首先在人的观念,表现为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重关系轻法制,没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的习惯。其次,司法及行政执法过程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长期以来,中国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份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全认识程序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因此,我们不能将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规则,而应将实现这一规则的过程也看作是法律的一个部分。要充分认识到,法治的实质就是自由、民主、平等、独立与公正等价值内容在社会制度及运作机制上的体现,而程序法治正是实现上述价值内容的最佳方式与途径。程序理念不仅是法治的要素之一,而且是占主导地位的要素。因为正是程序理念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会的正义。同时,只要从程序上保证公民成为法治运动中一种主动性的力量,国家法治的力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力量就无穷无尽。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也是保障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性条件。受客观条件影响,中国仲裁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为其行政化色彩较浓、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和仲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仲裁程序诉讼化较为严重、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过于严格。